明知自己感染或疑似感染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未遵行各級衛生主管機
關之指示,而有傳染於第三人之虞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
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除得逕行強制處分外,由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處新
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除第四項規定外,違反
第五條、
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五項規定。
二、醫療機構未遵行各級衛生機關之指示,實施防疫措施。
違反各級政府機關依
第七條之徵用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
罰鍰。
違反各級政府機關依
第五條或
第八條規定所為測量體溫或戴口罩等之防疫
措施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