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
› 第16條
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 第16條
中央政府為支應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所需經費,在總額新臺 幣五百億元內,於本條例公布日起三十日內,循特別預算程序辦理;其中 七十億元為自籌財源 (先行籌措三十五億元) ,其餘四百三十億元得以舉 借債務支應,不受公共債務法
第四條
第五項與預算法
第二十三條
、第六十 二條及
第六十三條
規定之限制。 為因應各項防治及紓困措施之緊急需要,各相關機關得報經行政院同意後 ,於前項特別預算案未完成法定程序前,先行支付其一部分。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5條
看 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 全文
第1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