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 › 第8條

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 第8條

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強制接受居家隔離、集中隔離或隔離治療者, 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其受隔離期間,應遵行各級衛生主管機關之指示 。 前項受隔離者於隔離期間,其任職之公、私立機關 (構) 、學校、團體應 給予公假,不受相關法令規定之限制。 接受強制隔離者,經診斷證實未感染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政府得給予 合理補償。 感染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之病人,因強制隔離治療致影響其家計者,政 府得予扶助。 第一項之強制居家隔離,經各級政府機關指定負責執行者,或同意具結保 證之雇主、其他相關人員,應確實遵行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所為隔離或其他 防疫措施之指示,並接受各級政府機關之檢查及處置,不得拒絕、規避或 妨礙。
AI 白話解釋
← 第7-2條看 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