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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 第3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為有效統合全國防疫醫療資源,除應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九條及傳染病疫情監視及預警系統實施辦法相關規定,建立嚴重急性呼吸 道症候群疫情監視及預警體系外,並劃分防疫區域,建立醫療通報制度。 為早日控制疫情,行政院應整合各研究機構及專家學者組成專案研究小組 ,落實辦理與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有關之傳染途徑、檢驗、診斷與治療 方法、治療藥物及開發疫苗等各項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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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