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
› 第3條
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 第3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為有效統合全國防疫醫療資源,除應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九條及傳染病疫情監視及預警系統實施辦法相關規定,建立嚴重急性呼吸 道症候群疫情監視及預警體系外,並劃分防疫區域,建立醫療通報制度。 為早日控制疫情,行政院應整合各研究機構及專家學者組成專案研究小組 ,落實辦理與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有關之傳染途徑、檢驗、診斷與治療 方法、治療藥物及開發疫苗等各項之研究。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2條
看 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 全文
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