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 › 第13條

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 第13條

因執行本條例防治工作,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其各項給付之請領 ,準用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 因執行本條例防治工作,致身心障礙或死亡者,其子女教育費用,由政府 編列預算支應,至取得學士學位為止。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