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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 第19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一日至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止。 本條例施行期限屆滿,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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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