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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 第14條

受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產業、醫療 (事) 機構, 除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紓困、補貼稅費外,並得對其員工提供必要 之協助。 醫療機構因而停診者,政府應予適當補償。 前二項發生營運困難之產業、醫療 (事) 機構之認定、紓困、補償、補貼 措施及基準,與補貼稅費之種類、額度,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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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