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 › 第11條

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 第11條

各級政府機關於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應變之必要範圍內,得優先使 用傳播媒體及通訊設備,報導疫情及緊急應變相關資訊,各公、私立機關 (構) 、學校、團體及大眾傳播媒體應配合協助。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