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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 第4條

各級政府機關及民間機構應加強辦理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之防治教育及 宣導;各醫療機構應實施其防治訓練及演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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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