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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 第12條

公、私立醫療 (事) 機構執行醫療、照護之醫事人員及其相關工作人員,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酌予補助或發給津貼。 公、私立醫療 (事) 機構與其他相關機關 (構) 、學校、團體及其人員執 行本條例防治工作著有績效者,各級政府及其他機關 (構) 、學校、團體 應予獎勵;其因而感染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者,政府應予合理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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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