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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 第9條

各級衛生主管機關為執行本條例所定之防疫工作,指定或徵用公、私立醫 療機構時,被指定或徵用之公、私立醫療機構,所需之醫事人員、醫療設 施及物資,若有不足時,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予協助支援,使之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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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