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 › 第5條

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 第5條

各級政府機關為防疫工作之迅速有效執行,得指定特定防疫區域實施管制 ;必要時,並得強制隔離、撤離居民或實施各項防疫措施。 各級政府機關得對指定場所、建築物或運輸工具及其人員、物品,施行檢 疫或各項防疫措施。 對前二項強制隔離、撤離、防疫措施及檢疫之指示,不得拒絕、規避或妨 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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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