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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法施行細則 第34條

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所稱之支用機關,係指各該管地區支付機構辦理支付之中央政府各機關之本機關及其所屬之分支機關。 本法同條第二項所稱之支用機關,係指向中央主計機關及審計機關編報會計報告之支用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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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