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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法施行細則 第36條

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所稱各支用機關之支出,應按期分報財政部、中央主計機關及審計部,係指本細則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之支出機關,依會計法及各該會計制度規定,按期產生之各項支出之月報及其年度會計報表,應以一全份分報財政部、中央主計機關及審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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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