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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法施行細則 第33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所稱各項歲出之支付,應依據預算及其核定分配預算規定之法定用途與條件辦理,係指各機關各項歲出之支付,應依據預算及其核定分配預算所定計畫支用機關、支用地區、項目及用途,按照各月或各期計畫進度,在各該核定分配預算數額範圍內支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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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