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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生產工廠盈餘暨折舊準備金處理準則 第1條

為使實施成本會計各生產 (造船) 工廠之盈餘暨折舊準備金,集中統一運 用,有效支應生產設備 (設施) 之建新、擴充、改良或重置換新,特訂定 本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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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