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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軍事新聞發布辦法 第10條

軍管區司令部有關軍事新聞,在職權範圍內,可自行發布,並應迅速通報 國防部軍事發言人室,但涉及軍事政策者非經國防部核准,不得發布。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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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