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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軍事新聞發布辦法 第23條

各通訊社、報刊、廣播、電視等大眾傳播事業對軍事新聞如有錯誤不實之 報導,其屬於國防部或涉及兩個軍種者,由國防部軍事發言人室協調更正 ,其屬於單一軍種者,由各該總司令部新聞主管單位協調更正或依有關法 規之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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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