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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軍事新聞發布辦法 第9條

金門、馬祖戰訊戰果,由國防部統一發布為原則,但當地最高司令部得應 記者之請求及地區報紙、廣播電台之需要,自行斟酌發布,並應註明「詳 情仍以國防部軍事發言人室發布者為準。」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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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