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軍軍事新聞發布辦法 › 第4條

國軍軍事新聞發布辦法 第4條

軍事新聞由國防部軍事發言人室遵照部長、總長、總政治作戰部主任指示 及有關宣傳政策之決定,以軍事發言人室名義統一發布為原則。但國防部 可授權各軍種總司令部發布,戰訊以國防部情報、作戰部門所提供之資料 經奉准者為準,其他軍事新聞以國軍各部隊、機關、學校等有關單位所提 供者為準。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國軍軍事新聞發布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