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軍軍事新聞發布辦法 › 第20條

國軍軍事新聞發布辦法 第20條

戰訊戰果發布之連繫以國防部軍事發言人室為聯絡中心。
AI 白話解釋
← 第19條看 國軍軍事新聞發布辦法 全文第2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