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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軍事新聞發布辦法 第12條

全國各新聞單位報導戰訊、戰果,應根據國防部軍事發言人室已發布者為 準,如自行採訪之戰訊、戰果、應與當地最高司令部或國防部軍事發言人 室或有關總司令部聯合查證後發布。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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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