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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軍事新聞發布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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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軍事新聞發布辦法 第13條
陸海空軍戰訊之發布按左列各款規定: 一、陸海空軍戰訊發布作業規定,依本辦法附件作業程序 (如附件) 辦理 。 二、前款各總司令部之戰訊,在未發布前,應先將戰訊內容協調國防部軍 事發言人室,以求統一。 三、陸海空軍戰果及損失除外島由國防部統一發布外,應報請國防部核准 後方得發布。 四、國防部軍事發言人室發布戰訊,有關各總司令部者,應將有關各總司 令部份通知各總司令部新聞發布掌理單位。 五、國防部及各總司令部作戰、情報單位,應將戰報迅即通知新聞發布單 位,經核准後,立即發布以免中共捏造戰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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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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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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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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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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