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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軍事新聞發布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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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軍事新聞發布辦法 第7條
國軍與明軍聯合作戰或演習之新聞,由國防部軍事發言人室協調盟軍發布 。 國防部及各軍種總司令部發布涉及盟軍之新聞時,應與相對之盟軍新聞單 位或有關人員協調之。同時,國防部及各軍種總司令部應與相對之盟軍新 聞單位或有關人員協調,凡盟軍發布之新聞涉及國防部及各該總司令部時 ,應先與國防部及各該總司令部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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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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