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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 第47條

初、覆審會議,如出席各單位代表意見不一致,難獲結論時,應由法制司 於簽請會議主席核可後,移請原法規主管單位重新協調,俟獲致結論,再 依程序函送法制司辦理初、覆審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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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