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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 第50條

行政院或立法院審議非本部暨所屬單位主管之法規,召開審查或協調會議 時,應由本部業務主管單位或相關單位派員出席,法制司認有必要時,得 應邀派員陪同出席。 前項法規之主管機關,邀請本部會商或徵詢本部意見時,應由本部業務主 管或相關單位派員出席或簽覆,法制司認有必要時,得應邀派員陪同出席 或提供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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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