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 › 第51條

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 第51條

本部暨所屬各單位對於其他機關主管之法規,內容涉及國防業務認有修正 之必要者,應報由本部業務主管單位邀集有關機關 (單位) 協調。如主管 機關同意修正或無法達成協議時,應簽報部長函請主管機關修正或陳報行 政院核奪。
AI 白話解釋
← 第50條看 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 全文第5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