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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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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 第53條
前條應陳報行政院核定之法規,涉及其他機關權責,須會銜陳報行政院者 ,其列銜次序,本部在前,會銜單位在後。 會銜單位對法規之內容如有不同意見時,移請法規主管單位繼續協調,並 依法規作業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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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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