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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暨駐外各機構歲計會計事務處理辦法 第11條

各種公款除辦公費中之零用金外,均應以各該館名義存入銀行,其屬於當 地貨幣者,應存入駐在國信用卓著,殷實可靠之銀行,其屬於美金,應存 入紐約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其有特殊情形者,應專案呈報外交部核准備案 。 前項零用金,依公庫法規定以各該館月份辦公費額三分之一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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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