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外交部暨駐外各機構歲計會計事務處理辦法 › 第13條

外交部暨駐外各機構歲計會計事務處理辦法 第13條

收入之處理如左: 一、各駐外機構所收之護照費、護照簽證費、貨單簽證費、各項證明書費 等行政規費收入,以及代收之簽證電報費,均應隨時通知會計人員列 帳,當日將所收款項存入銀行,並應分別填製行政規費收入明細報告 表,及簽證電報費收入報告表,按月報部憑核。 二、行政規費為國家之歲入,除經報由本部依法核准坐支抵解有案者外, 各駐外機構不得擅自動支,並須按月匯繳或呈報本部於應領經費內扣 繳。 三、歲入類各種會計帳表所列之金額,應以其實際收進之貨幣為記帳單位 ,如收進之貨幣係結匯美金解繳者,除應列原幣外,並應列記結匯美 金之數額及其折合率。 四、華僑捐獻國家或用以舉辦國家各種事業之各項捐款、獻債、獻息或捐 獻其他財物及有價證券,凡可以隨時變現者,其收支處理,應遵照行 政院令頒之「統一捐獻金收支處理辦法」辦理。國內外各機關轉發經 費或私人委託保管款以及僑民遺產等款項均應分別上帳,每筆應詳細 記載不得遺漏。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外交部暨駐外各機構歲計會計事務處理辦法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