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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暨駐外各機構歲計會計事務處理辦法 第4條

本部主管駐外各機關 (以下簡稱各駐外機構) 會計人員之設置,依照行政 院主計處設置駐外使領館會計人員規程辦理。 在未設置會計人員之使領館團處之會計事務,得由本部指派具有會計學識 或適當之人員兼辦。 前項兼辦人員應受本部會計長之指揮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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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