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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暨駐外各機構歲計會計事務處理辦法
› 第19條
外交部暨駐外各機構歲計會計事務處理辦法 第19條
駐外各機構經費由本部依據所送經費報銷,逐月或逐案核結,除每月定額 經費如辦公費等,如有剩餘,得轉入次月份繼續支用列報,至年度終了時 (每年六月份) 一次結算外,其餘各項經費和人事費電報費及專案撥發並 經指定專案報銷之經費等倘有剩餘,均隨時在應發經費內收回繳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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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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