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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暨駐外各機構歲計會計事務處理辦法 第6條

各駐外機構之預決算由本部依法彙編,至其財務收支事項之處理,帳簿之 設置,報表之編製,除派有專任會計人員者,得依「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 度之一致規定」及其有關規定辦理外,其餘均須依照第十七條之規定辦理 。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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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