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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暨駐外各機構歲計會計事務處理辦法 第5條

駐外各機構之會計人員 (包括兼辦會計人員) ,應恪遵會計法令在機關首 長依其職掌指揮下,與出納及事務人員密切聯繫,分工合作。其他人員均 應各依其職掌處理事務,遇有關聯之事項,亦應密切聯繫,互相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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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