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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暨駐外各機構歲計會計事務處理辦法 第7條

館長或經辦會計人員交代時,除依公務人員交代條例辦理外應將會計憑證 帳簿及報表,以及應收應付等未了之財務收支事項,分別列冊移交,以前 歷任之會計憑證帳簿及報表等會計檔案,均應一併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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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