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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暨駐外各機構歲計會計事務處理辦法 第8條

各種會計憑證,應自總決算公布日起,至少保存二年,各種會計報告帳簿 及重要備查簿,自總決算公布日起,至少保存五年,但日報月報之保存期 限,得縮短為三年,期限屆滿後報經外交部及審計機關之同意,始得銷毀 之。奉准銷毀文件,仍應抄存目錄備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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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