帳務之處理如左:
一、為期表達經費收支狀況,駐外各機構得視其會計事務之繁簡,依需要
自行增設必要之補助帳,但必須以能產生本部所需之會計報告為原則
。
二、駐外各機構對於歲入與經費收支事項合併設置一套帳簿記載,分設現
金出納登記簿及各種細帳。現金出納登記簿應按收支先後順序記載。
明細帳應按各收支事項性質所應歸屬之科目分類記載。
三、駐外各機構設置左列各會計科目,應根據實際發生之收支事項分類登
記。
(一) 資產科目:
1 現金及銀行結存:凡本部駐外各機構庫存現金與銀行存款之收入
與付出均屬之。
2 行政規費收入繳部:凡各種護照及貨單簽證費各項證明書費等收
入款項按月繳部時應以本科目列計。
3 簽證電報費收入繳部:凡華僑回國簽證電報費收支款項按月繳部
時應以本科目列計。
4 其他收入繳部:除上述各種收入款項以外之其他收入款項如財產
售價財產孳息等收入繳部時應以本科目列計。
5 經費支出:凡部撥經常費與臨時費於實際支用時計列本科目,收
回時以紅字記載。
6 暫付款:凡未確定用途之經費支出或其他暫付墊付款項均以本科
目列計。
7 押金:凡存出之保證金如房屋押租等之付出與收回均屬之。
(二) 負債科目:
1 部撥經費:凡由本部核撥之各種經費款項均屬之。
2 行政規費收入:凡各種護照及貨單簽證費各項證明書費等之收入
款應以本科目列計。
3 簽證電報費收入:凡華僑回國簽證電報費之收入款應以本科目列
計。
4 其他收入:除上述各種收入款項以外之其他收入款如財產售價,
財產孳息等收入時以本科目列計。
5 代收款 凡代收所得稅捐款、或其他款項等,其收付時均以本科
目列計。
四、駐外各機構業務簡單者,得不設置記帳憑證,直接根據原始憑證編號
入帳,但須在原始憑證上加蓋左式戳記。
五、簿籍組織系統如左:
六、會計簿籍之種類如左:
(一) 現金出納登記簿
1 格式: 210×297 ㎜
2 說明:
(1) 本登記簿為序時簿之一種,全部收支事項,均須依發生順序登
記之。
(2) 收支事實發生後,依其幣別記入「收入」或「支出」之相當欄
內,及過入明細分類帳,並於每日最後一筆帳登記完了時,應
按幣別分別結算其餘額記入「結存」欄,每月終了時,在緊接
最後一筆帳之次一行內,記入當月份收支總額,並在摘要欄填
明「本月合計」字樣,餘詳見實例。
(3) 本登記簿之結存數,應與同一期間內,各月份經費分類明細帳
內之餘額,及各項收入款明細帳內之收入累計數之總和再減去
暫付款明細帳內餘額後之差額相等。
(4) 以美金兌換當地幣時,其折合率應按當時實際兌換之折合率填
入「美金與當地幣之折合率」欄,在銀行兌換者並應保留承兌
銀行所發給之兌換證件,如係在自由市場兌換者應備該館經手
兌換人出具之兌換證明單 (兌換證明單應包括:一、兌出美金
數額。二、兌入當地幣數額。三、折合率。)
(5) 本登記簿每頁複寫兩張,月終將上頁撕下連同銀行存款結帳單
影印本乙份一併報部。
(二) 行政規費收入明細帳
1 格式: 210×297 ㎜
2 說明:
(1) 凡收入護照簽證費、貨單簽證費、及各項證明書費,除登入現
金出納登記簿外,應即記入本明細帳各專欄內。
(2) 本分類登記簿應分月設置,每月終了時,逐項結算其收入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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