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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暨駐外各機構歲計會計事務處理辦法 第17條

帳務之處理如左: 一、為期表達經費收支狀況,駐外各機構得視其會計事務之繁簡,依需要 自行增設必要之補助帳,但必須以能產生本部所需之會計報告為原則 。 二、駐外各機構對於歲入與經費收支事項合併設置一套帳簿記載,分設現 金出納登記簿及各種細帳。現金出納登記簿應按收支先後順序記載。 明細帳應按各收支事項性質所應歸屬之科目分類記載。 三、駐外各機構設置左列各會計科目,應根據實際發生之收支事項分類登 記。 (一) 資產科目: 1 現金及銀行結存:凡本部駐外各機構庫存現金與銀行存款之收入 與付出均屬之。 2 行政規費收入繳部:凡各種護照及貨單簽證費各項證明書費等收 入款項按月繳部時應以本科目列計。 3 簽證電報費收入繳部:凡華僑回國簽證電報費收支款項按月繳部 時應以本科目列計。 4 其他收入繳部:除上述各種收入款項以外之其他收入款項如財產 售價財產孳息等收入繳部時應以本科目列計。 5 經費支出:凡部撥經常費與臨時費於實際支用時計列本科目,收 回時以紅字記載。 6 暫付款:凡未確定用途之經費支出或其他暫付墊付款項均以本科 目列計。 7 押金:凡存出之保證金如房屋押租等之付出與收回均屬之。 (二) 負債科目: 1 部撥經費:凡由本部核撥之各種經費款項均屬之。 2 行政規費收入:凡各種護照及貨單簽證費各項證明書費等之收入 款應以本科目列計。 3 簽證電報費收入:凡華僑回國簽證電報費之收入款應以本科目列 計。 4 其他收入:除上述各種收入款項以外之其他收入款如財產售價, 財產孳息等收入時以本科目列計。 5 代收款 凡代收所得稅捐款、或其他款項等,其收付時均以本科 目列計。 四、駐外各機構業務簡單者,得不設置記帳憑證,直接根據原始憑證編號 入帳,但須在原始憑證上加蓋左式戳記。 五、簿籍組織系統如左: 六、會計簿籍之種類如左: (一) 現金出納登記簿 1 格式: 210×297 ㎜ 2 說明: (1) 本登記簿為序時簿之一種,全部收支事項,均須依發生順序登 記之。 (2) 收支事實發生後,依其幣別記入「收入」或「支出」之相當欄 內,及過入明細分類帳,並於每日最後一筆帳登記完了時,應 按幣別分別結算其餘額記入「結存」欄,每月終了時,在緊接 最後一筆帳之次一行內,記入當月份收支總額,並在摘要欄填 明「本月合計」字樣,餘詳見實例。 (3) 本登記簿之結存數,應與同一期間內,各月份經費分類明細帳 內之餘額,及各項收入款明細帳內之收入累計數之總和再減去 暫付款明細帳內餘額後之差額相等。 (4) 以美金兌換當地幣時,其折合率應按當時實際兌換之折合率填 入「美金與當地幣之折合率」欄,在銀行兌換者並應保留承兌 銀行所發給之兌換證件,如係在自由市場兌換者應備該館經手 兌換人出具之兌換證明單 (兌換證明單應包括:一、兌出美金 數額。二、兌入當地幣數額。三、折合率。) (5) 本登記簿每頁複寫兩張,月終將上頁撕下連同銀行存款結帳單 影印本乙份一併報部。 (二) 行政規費收入明細帳 1 格式: 210×297 ㎜ 2 說明: (1) 凡收入護照簽證費、貨單簽證費、及各項證明書費,除登入現 金出納登記簿外,應即記入本明細帳各專欄內。 (2) 本分類登記簿應分月設置,每月終了時,逐項結算其收入總額 ,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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