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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暨駐外各機構歲計會計事務處理辦法 第12條

各駐外機構除僅有館長一人者外,銀行存款戶之簽字,應由兩人以上共同 簽署;但會計人員為當然簽署人、雇員及額外人員,不得指派為出納人員 或兼辦會計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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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