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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暨駐外機構保密實施細則 第17條

參加本部及駐外機構會報或會議人員,以主持人認為必須參加者為限。 參加機密會議人員,非經主持人同意,不得委託他人代為出席。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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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