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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暨駐外機構保密實施細則
› 第4條
外交部暨駐外機構保密實施細則 第4條
機密文電應依照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第七條
之規定,由承辦單位或駐外機構 依機密程度區分為 (一) 絕對機密 (二) 極機密 (三) 機密 (四) 密等四 級。前項機密等級之區分得因機密程度之增減或消失,隨時變更或註銷。 各級密件應依其機密程度,由各單位或機構之首長或其指定人員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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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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