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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暨駐外機構保密實施細則 第26條

保密檢查結果應由政風處擬具處理意見,並於簽奉 部次長核定後辦理。 駐外各機構應比照前項規定辦理。如發現洩密情事,並應呈報本部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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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