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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暨駐外機構保密實施細則
› 第24條
外交部暨駐外機構保密實施細則 第24條
保密檢查,由各單位及駐外機構首長督飭安全負責人員經常實施。 保密檢查項目如左: 一、機密文件、書刊、檔案等之處理與保管,是否遵照規定辦理。 二、廢棄字紙是否按時焚化,有無遺置情事。 三、各單位辦公處所地形與建築,是否合於保防要求。 四、各種保防設備,是否週密完備。 五、門窗、辦公桌、公文箱、櫃,是否妥為關鎖。 六、辦公桌及箱櫃所用之鎖具,是否符合保密標準,及有無損壞情形。 七、所屬員工對保防規定之遵守,是否進達滿意程度。 八、其他有關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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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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