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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暨駐外機構保密實施細則 第18條

機密會議場所四周應先行檢查,必要時應派員警戒,以防竊聽或其他意外 ,參加會議以外之人員,非事先獲得主持人同意,不得進入會場。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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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