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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暨駐外機構保密實施細則 第23條

個人通信,或對外發表言論或著作,不得涉及國家機密,尤不得透露因其 職權獲悉之機密消息或資料;但經主管長官核准或奉命辦理者,不在此限 。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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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