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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暨駐外機構保密實施細則
› 第3條
外交部暨駐外機構保密實施細則 第3條
本細則之規定,應由本部各單位及駐外機構首長以高度警覺親自督導所屬 切實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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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細則適用於本部及所屬駐外各機構(以下簡稱機構)之全體員工。
第4條
機密文電應依照國家機密保護辦法第七條之規定,由承辦單位或駐外機構依機密程度區分為(一)絕對機…
第5條
所有公文,均應於辦公室內處理之,非經主管首長核可不得攜出辦公室外。
第6條
辦公室內所廢棄之紙張,均應撕碎。集中放置,由各單位或各機構之首長派員於每日適當時間監督焚燬。
第7條
機密文件或圖表之複製,應由指定人員親自監督,並應編號登記。
第8條
所有文卷,應於離去辦公室前,收入公文箱櫃或辦公桌抽屜內,妥加封鎖。
第9條
各級機密,概不摘由,其機密等級,應標示於公文顯著位置。
第10條
密件之封發,應使用雙封套,內封套加蓋機密等級,書明「親啟」或「密啟」字樣,外封套不得標示機密…
第11條
內封套蓋有機密等級及書明「親啟」或「密啟」字樣者,應由收件人或其指定之人員親自封啟。各級密件…
第12條
受文機構或單位使用信箱或代號行文者,不得使用其本名。
第13條
呈判及會辦之機密文稿,應由承辦人親自或密封送達,其送請譯繕及送回時亦同。
第14條
機密文電之譯繕校對,應由譯繕單位之主管親自處理,或監督指定人員在其辦公室內辦理之;但在辦公時…
第15條
機密文電,非經部次長批示,主管單位或機構首長同意,不得抄送其他機關或單位。
第16條
所有文卷,非經主管單位或機構首長之同意,不得外借,借出時應挈取借據。機密文件之調閱,並應將調…
第17條
參加本部及駐外機構會報或會議人員,以主持人認為必須參加者為限。參加機密會議人員,非經主持人同…
第18條
機密會議場所四周應先行檢查,必要時應派員警戒,以防竊聽或其他意外,參加會議以外之人員,非事先…
第19條
機密會議分發之機密資料,應先編號登記,會後無攜出必要者,應即收回。
第20條
機密會議之與會人員對於該會議所涉各事項,應負保密責任。
第21條
機密公務,不得使用電話商談。
第22條
本部暨所屬駐外各機構員工,對於經辦公務應絕對保守秘密,並不得偷窺他人經辦之文件,或探問其處理…
第23條
個人通信,或對外發表言論或著作,不得涉及國家機密,尤不得透露因其職權獲悉之機密消息或資料;但…
第24條
保密檢查,由各單位及駐外機構首長督飭安全負責人員經常實施。保密檢查項目如左:一、機密文件、書…
第25條
部內外各單位或機構首長實施檢查時,如發現違反保密事件,應即通知政風處查處,並研採補救辦法。
第26條
保密檢查結果應由政風處擬具處理意見,並於簽奉部次長核定後辦理。駐外各機構應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第27條
本部員工發現他人有違反本細則情事時,應即呈報主管單位主管移請政風處查處,駐外機構員工發現上項…
第28條
本部及所屬駐外機構員工違反本細則者,依左列規定予以懲處:一、宣洩公務機密,致生損害於國家,或…
第29條
本細則未規定事項悉依照國家機密保護辦法辦理之。
第30條
本細則於呈奉部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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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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