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外交部暨駐外機構保密實施細則 › 第19條

外交部暨駐外機構保密實施細則 第19條

機密會議分發之機密資料,應先編號登記,會後無攜出必要者,應即收回 。
AI 白話解釋
← 第18條看 外交部暨駐外機構保密實施細則 全文第2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