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外交部暨駐外機構保密實施細則 › 第7條

外交部暨駐外機構保密實施細則 第7條

機密文件或圖表之複製,應由指定人員親自監督,並應編號登記。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外交部暨駐外機構保密實施細則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