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 › 第12條

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專任教練在同一主管機關所轄學校連續服務滿二年,且最近二年年終考評分數均在八十分以上者,得申請自願請調。 前項自願請調之優先順序如下: 一、配偶不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共同生活,持有設籍之戶口名簿。 二、配偶因工作不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共同生活,持有配偶服務機關、學校或公、民營機構服務證明(在職證明及扣繳憑單)。 三、需照顧不在同一直轄市、縣(市)之父母或子女,持有戶口名簿。 四、全家遷居。 五、其他原因確需請調。 六、前五款優先順序申請條件均相同者,依其年終考評、年資及特殊事蹟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