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 › 第20條

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 第20條

專任教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然暫時予以停聘(僱): 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 二、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 三、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監所執行中。
AI 白話解釋
← 第19條看 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 全文第2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