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 › 第14條

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專任教練之遷調經核定後,應於規定時間向學校報到及簽約;無特殊原因未於規定時間報到者,不予遷調,且十年內不得申請自願請調。
AI 白話解釋
← 第13條看 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 全文第1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